總務處採購保管組 場地借用說明
- 本校校園場地使用,須遵守國家法令及本校各項有關規定,優先順序如下:
- 本校行政及教學使用。
- 本校校內與校外機關團體共同辦理之學術性研討、演講、教育訓練等活動。
- 校外機關團體辦理之學術性研討、演講、教育訓練等活動。
- 校外機關團體辦理之藝文、社教、公益及其他經本校核准之活動。
- 本校教職員工、學生之其他休閒活動。
- 本校場地租借程序如下:
- 本校各單位需使用場地時,填寫本校場地租借申請表(如附件),經核准免繳場地使用費。
- 本校學生社團需使用場地時,應先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活動申請,經核准後,再提出場地租借申請。
- 校外機關團體申請租借場地,應於使用前 20 天向本校提出申請,經簽奉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,予以登記。
經登記使用之場地,本校另有臨時重要用途時,租借單位應配合改期或另覓地點舉行。
- 校外機關團體申請組借場地,應附具活動企劃內容及相關資料,經本校核准後,於使用日之 3 天前,
向本校出納組一次繳交全部場地使用費。
- 校外機關團體申請組借場地辦理大型活動,本校得要求申請單位提供交通管制計畫、環境衝擊評估報告及繳交履約保證
金新臺幣 5,000 元整。活動結束後,若無破壞設備、場地等情事,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;如有損壞情形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
本校並可逕由保證金內抵扣。
- 使用單位自行中途停用,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,概不退還。